又有人望文生义,说要征房产税了。这个事,确实有些复杂,有人趁机胡说,浑水摸鱼也是难免。
先说一下现行的房地产税制。包括两部分,一对个人,二对企业也就是开发商。
个人包括买房的人和卖房的人。
买房的人按照现行制度,应该交两种税:契税和印花税。但目前印花税暂时不用交。也就是说目前买房的人只交一个税:契税。
卖房的人应该交四种税:增值税,个人所得税,印花税,土地增值税。而目前,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暂时也不用交,只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。其中,如果购房已经满两年,目前也不用交增值税,但如果不满五年要交个人所得税,也就是最多只交这一个税。如果满五年而且是唯一的个人住房,暂时既不用交增值税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,也就是说,什么税也不用交;如果满五年但不是唯一住房就要交个人所得税,也是交一种税。
在买卖房产的实际操作中,很多地方的习俗是买房的人负担全部税收。这是一种营销手段,也可以说是障眼法,但并不会实际增加买房人的负担,相应地也不会减少卖房人的负担。经济学有一个税收归宿理论,它证明每个人的税收实际负担是由买卖双方的商品弹性决定的,和名义上谁来交税没关系。或者说实际成交价决定。
企业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,需要交的税有耕地占用税,城镇土地使用税,增值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,土地增值税,契税,企业所得税,印花税。其中,增值税是由营业税改过来的,它与土地增值税重复征收的部分很大,二者性质相当。土地增值税目的就是用重复征税减少企业收益,本身也是临时性的手段,但后来正式化了。这些税构成重要的地方税收收入依赖,久了已经离不开了。这应该是房地产税制改革的重点。
现在的税收体系中确实还有一个税,就叫房产税,它是1986年制订的。那个时候个人几乎都没有房产,后来2011年修订了一次。这个税,主要也是对企业的,企业有房子,就得交税。对个人拥有的房子不交税,但如果出租有租金也得交。
这个税需要改革,比如个人房子出租,获得的收入,交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,为什么还单独设置一个房产税,这就是重复设置税种,属于税制紊乱。再者它还不是正的法律,只是行政法规,亦不很规范。
现在就可以说说舆论中经常提到的房产税了。
舆论里的房产税,不是刚刚提到的房产税,而是对个人所有的房产征收的财产性质的税。这样的房产税是发达国家一般征收而我们目前税制里是没有的。对于个人或者家庭,现行的房产税是对租金征收的,只拥有不出租不用交。
那么是不是要征收这种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了呢?
有很多自媒体都在说要,这是误解或者曲解。
原因是:
第一,对个人拥有的房产征税,征税的对象是房产的全部即包括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价格(价值)。问题在于。地上部分(砖瓦水泥等)肯定是个人的,但土地不属于个人,或者准确说房子不是属于个人的财产,征收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,法理上依据不足。
有人说如果个人把房子卖了,土地部分的价值不是全归了个人吗?是的,但这是个人承租或者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,是该使用过程的所得不是因为拥有财产之所得,在法理上不能混淆。
第二,房地产的价格中,已经包含有上述十几种税费,房价的大约一半是这些税费,再征收房产税,税负显然过重。
第三,个人购房时,已经预先交了70年(有的40年或者其他时长)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金,如果征收房产税,这些租金如何处理?要退还吗?
第四,和房价相比,居民(家庭)个人可支配收入明显偏低,每年交纳房产税,不少家庭压力会很大,能实际收到的税可能十分有限,并会诱发各种因逃税产生的社会矛盾,不具有现实可能性。
有建议说,设立免税面积,比如每人40平方米,这就有一个如何计算人口的问题,是实际居住还是按照户口;还有人建议第一套不收,从第二套开始,但以我们的民间智慧,都可以搞成第一套。第一套不收,也不符合财产税的定义。实际上,上海和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,不能说是成功的。
第五,没有必要模仿外国特别是美国的房产税制度,我们的土地制度,以及税收制度和它们差异甚大,纳税习惯也颇为不同。
第六,如果是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考虑,征收房产税不如转移支付规范和可靠。总体上,现有税制基础上。房产税规模应该有限,财政意义不大。
所以,无论从合理负担,法理还是税收体系优化角度,都不应该征收房产税,我相信起码10年内不会。
也希望坎外人不要再聒噪,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。💸